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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靚蕾不接受王力宏贈豪宅!看時事學知識,夫妻離婚後房子、財產該怎麼分?

  • 12-28

王力宏和李靚蕾離婚風波,從婚姻、親子關係、心理、法律到財產贈與,都有可以探討之處。之前王力宏向李靚蕾道歉,並說要把4億豪宅過戶給她,但李靚蕾今天(23日)最新的聲明則說:「關於房子的『贈與』,我是不會接受的。所以,你們也不用再拿這件事來曲解我的用意,從頭到尾就不是為了要錢也不是為了報復。我相信司法,所以我和孩子們法律上理應擁有的合理財產分配,相信會透過司法有公平的結果。」

看看時事,也來學習知識。王力宏同時有美國國籍,此時應該適用哪一國的法律?離婚後到底房子、財產怎麼分配、會歸給誰呢?趁這個機會認識法律知識與離婚時的產權問題吧!

【確定適用法律】同時有雙重國籍,適用哪一國的法律?

如果夫妻雙方都是台灣人,無庸置疑適用中華民國的法律。

不過現今網路世界無遠弗屆,異國戀曲進而發展成異國婚姻的情形已屢見不鮮,舉例最近新聞火紅的主角-王力宏,雖然父母親屬都是台灣人,但其本身同時具有美國國籍,此時應該適用哪一國的法律就會產生疑問。

知識長告訴大家,有一部法律名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是用來處理這種有外國因素摻雜在內的民事事件。

依涉民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而王力宏具有中華民國及美國的雙重國籍,哪一國的法律才是他的本國法呢?

依涉民法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而所謂「關係最切」,就必須由當事人的住所、長居所、事業及主要財產所在地等因素綜合評比判斷。

【婚前協議】被迫簽下不對等協議?不同國家效力可能天差地遠

李靚蕾於18日凌晨自爆,被逼著簽下不對等的「婚前協議」,婚後房子登記在王力宏名下,財產移轉的很「乾淨」。

的確,在歐美國家相當盛行簽署婚前協議,由於美國國情看重契約、協議效力,所以在美國,婚前協議的效力是很強的。而在台灣,婚前協議必須建立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條件下才能有效成立,如果以離婚為前提簽署婚前協議,實務上法院多數見解以違反公序良俗認定為無效。

台灣的法院比美國保守許多,內容一樣的婚前協議,在不一樣的地方,效力可能會天差地遠,所以前面所說要先確定適用哪邊的法律,就顯的非常重要。

如果「蕾宏大戰」的結果,是要以美國法定輸贏,那麼依照李靚蕾對外發言,離婚談判中的財產爭取空間恐怕會大為限縮,雖然協議不能凌駕法律,但美國的法律是屬於判例法,女方必須提出曾有過特殊情況的判例,説服法院認同修正契約內容,才有機會修正之前所簽訂的「不平等」協議。

其實婚前協議存在的目的,在於幫助相愛的兩人好好相處,先小人後君子提前訂立契約避免糾紛發生。

一般婚前協議大致有2段重點,一段是結婚期間,涉及費用的負擔及有關子女教養的協議;另一段則是確定婚後財產制度,最有名的例子就是鴻海創辦人郭台銘與曾馨瑩的婚姻,夫妻有去法院辦理「分別財產制」,兩人婚後財產各自獨立,即便離婚,曾馨瑩也不能要求分郭董的一半財產,這有效終結了外界認為曾馨瑩是為了財產才與郭台銘共組家庭的臆測。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婚後財產怎麼分?房價漲跌又該怎麼算?

知識長知道大家在結婚時,張羅各項瑣事就已經焦頭爛額,哪還有精力去簽什麼婚前協議,訂立分別財產制?

沒關係,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其實已經在夫妻離婚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對於夫妻的財產分配有一個相當公平的設計,這個設計稱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原則上就是夫妻的婚後財產作比較,多的一方要分配差額的一半給少的一方。
  
簡單地說,就是民法為了平衡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貢獻,特別是古早民間風俗都是丈夫養家、妻子家管,如果丈夫賺的錢都算自己的,對沒有工作卻對家庭犧牲奉獻的妻子十分不公平,因此特別規定在婚姻中雙方各自有償取得的財產有剩餘,在離婚時,剩得少的可以向剩得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源此,就變成一般人常說的「婚後財產是一人一半」的概念。
  
現今新婚夫妻買房的模式多為:結婚前長輩贊助頭期款購入愛的新居作為結婚禮物,登記於一人名下,婚後再由小倆口自行負擔房貸,那這間房子該算婚前還是婚後財產呢?

以實際的數字舉例來說,知識先生決定跟知識小姐結婚後買了一棟1000萬的房子,爸媽資援200萬的頭期款,房子登記在知識先生名下。剩下的800萬在婚姻中給付的房貸,不管是先生付的還是一起付的,都算是婚後財產,可以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就算房子是登記知識先生的名字,離婚時知識小姐仍然可以要求分配800萬的一半,也就是400萬元。

現在房市漲跌瞬息萬變,腦筋動的快的讀者此時一定會發問:「如果婚前購屋的房價,婚後有相當的漲跌幅度,那麼剩餘財產請求權是依照漲跌後的價值,還是原本購入的房價去算?」 ,關於這點,實務上是認為增減值的部分不列入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依然是以購入時的房價扣掉婚前給付,再來計算分配額度。

【離婚協議】離婚後轉讓財產,要繳贈與稅給國稅局嗎?

另外有一種情況,離婚時對方的婚後財產雖然比你多,但都是繼承或受贈而取得,無法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分配。這時候也別氣餒,還可以在離婚協議的時候作攻防,如果雙方協談達成共識,也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作轉讓房產的約定。

有些人會擔心:「簽字離婚就不是夫妻了,這時候轉讓房產是不是要課贈與稅?」依照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之意旨,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是白紙黑字寫在離婚協議書上的轉讓財產,就不會被認定是贈與而課徵贈與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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